2009年度有色金属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通知
来源: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 日期:2009-06-23 浏览

 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
鉴定指导中心文件

有色鉴定 [2009]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编制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有色金属行业在“十一五”期间,力争培养和选拔有色金属主体职业(工种)的技师和高级技师1.5万名,使技师和高级技师数量达到有色金属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等主体职业(工种)技能劳动者的5%左右。为了做好2009年度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原则
  按照国家倡导的“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取消比例限额,凡符合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评。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打破资历限定,适当放宽申报条件。鼓励更多具备高超技能职工参加考评。打破身份限制,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参加考评。
  二、考评条件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按《2009年度有色金属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附件1)中的规定执行,技师申报条件可参考《技师申报年限简表》。
  三、考评方式与办法
  考评方式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审分为企业初审和行业终审。具体办法见《2009年度有色金属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附件2)。
  四、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主要为有色金属生产相关的职业(工种),包括采矿、选矿、冶炼、加工及相关领域(见附件3)。
  五、技师破格申报
  对掌握高超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业绩,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打破资历限定,经单位推荐,企业考评组初审通过后可破格申报技师。破格申报人员除正常申报材料外,需由单位出具《破格申报推荐意见》(撰写要求见附件4)。(注:一般破格申报人员不超过申报总数的10%)
  六、直接申报
  参加国际、国内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相应名次的选手;有色金属行业及省部级技能大奖获得者和技术能手可不经过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直接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具体条件和申报办法见《2009年度有色金属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
  七、晋级培训
  技师、高级技师晋级培训由各单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培训时应优先使用已经出版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程,按《国家职业标准》、《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有色金属生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各企业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标准要求组织培训,没有颁布标准的职业(工种)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120标准学时。
  凡经过培训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此证书由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证书式样见附件5)的人员,申报年限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或《2009年度有色金属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中的培训条款执行。
  八、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纸)
  1.《有色金属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呈报表》一式2份(附件6)(在呈报表的封面、基层单位推荐意见处、申报单位初审评委会意见处、申报单位审核推荐意见处及所有的复印材料和证明材料等处必须加盖公章)
  2.《技术总结或论文答辩登记表》1份(见附件7)(申报高级技师必须答辩,申报技师是否答辩由单位自行决定);
  3.《综合材料》1份(加盖人事或劳资部门公章);
  4.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一定要清晰、准确)1份;
  5.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其他获奖证书、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人事或劳资部门公章)各1份;
  6.《破格申报推荐意见》(加盖人事或劳资部门公章)1份;
  以上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必须由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材料齐全后将上述材料按每人一袋装好,并在封面注明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申报职业名称、职业编码、等级、申报材料目录等(式样见附件8);
  7.照片:申报人每人一张近期免冠正面照片(3.2 cm×4.0cm),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各单位将申报人照片按职业(工种)分开,同一职业(工种)内按照姓氏拼音排序 (式样见附件9);
  8.培训使用的教材大纲(目录)、考试试题(分职业工种、分等级)。
  9.申报单位应撰写《技师、高级技师申评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次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人员概况(分职业分等级对应的报名人数,推荐人数,培训的时间、地点、学时、教师情况、培训教材使用情况、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情况,高级考评员聘用情况,质量督导员督导情况)。(《技师、高级技师申评报告》撰写要求见附件10)
  10.质量督导员填写的《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场督导报告》(见附件11)
  11.《有色金属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12、13)原件加盖人事或劳资部门公章。电子版发送至: cntrc@263.net。
  九、评审服务费
  本着“收支平衡,以支定收”的原则收取服务费,申报技师服务费每人150元,申报高级技师服务费每人300元。材料需要返回的企业,填写《评审材料邮寄返回委托单》(见附件14),请于2009年8月14日前将评审服务费和材料邮寄费(每份材料邮寄费4元)统一汇寄到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汇款请注明技师、高级技师申报人数)。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将材料保存到次年2月底,逾期未答复者视为授权由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销毁。
  开户单位: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新街市支行
  帐号:0200002909014456032
  十、材料报送时间
  2009年8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商务中心7号楼402室
  邮 编:100048
  联系人:谢承杰 苗春亮    电话:010-68790478
  传 真:010-62254235     Email:cntrc@263.net   附件:1.《2009年度有色金属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
     2.《2009年度有色金属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
     3.《有色金属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4.《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5.《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式样)
     6.《有色金属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呈报表》
     7.《技术总结或论文答辩登记表》
     8.材料袋封面式样
     9.照片粘贴式样
     10.《技师、高级技师申评报告》
     11.《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质量现场督导报告》
     12.《2009年度有色金属行业技师申报人员汇总表》
     13.《2009年度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申报人员汇总表》
     14.评审材料邮寄返回委托单
                          二○○九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技师 高级技师 考评 通知


抄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


抄送:中国铝业公司人事部、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人事部


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9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