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就业的总体情况
来源: 作者: 日期:2009-09-11 浏览
  建国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就业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经过调整,不断趋于合理。
  1998年末,全国从业人员达69957万人,比1978年的40152万人增加了29805万人,平均每年增加1490万人,年均递增2.8%;其中城镇从业人员20678万人,比1978年的9514万人增加11164万人,平均每年增加558万人,年均递增4%。在全国从业人员中,占46.6%。全国国有经济单位职工10044万人,比1978年的7451万人增加2593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由78.3%,下降到1998年的48.6%。全国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其他经济单位职工1812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由1984年的0.3%上升到1998年的8.8%。

  自90年代以后,其他经济单位职工迅速增加,1998年比上年增加727万人;全国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为3232万人,比1978年的15万人增加了3217万人,平均每年增加160万人,年均递增30.8%,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由1978年的0.6%猛增到5.6%,1998年比上年增加了563万人。其他经济单位和私营个体经济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就业结构方面,从1980年到1998年,从事第一产业的人员比重由69.9%下降为49.8%,第二产业由18.5%增长到23.5%,第三产业由12.6%上升为26.7%。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人员的变动率明显高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就业比重增长较快,表明产业间的就业结构逐步趋向合理。

  2001年就业总量继续增长,就业结构进一步改善。到年底,全国城乡共有就业人员73025万人,与上年同比增加940万人。其中,第一产业为36513万人,占50.0%;第二产业为16284万人,占22.3%;第三产业为20228万人,占27.7%。城镇就业人员为23940万人,与上年同比增加789万人。其中,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1166万人,比上年减少447万人。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人数10792万人,比上年减少467万人;其中,国有单位7640万人,城镇集体单位1291万人,其他单位2235万人。其中,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3658万,比上年增加254万人。到年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成绩继续得到巩固。到2001年底,国有企业(含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下岗职工515万人,比上年底减少142万人。90%以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全年共有227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为30.6%。

  劳动力市场建设取得新进展。2001年,100个城市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试点工作取得进展。科学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初步建成,全国已建立了17个省级监测中心,在100个城市中,有64个城市实现了市区内实时联网。按季度发布了全国62个定点城市职业供求分析报告。就业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公益性服务功能得到加强,就业服务已逐步发展为融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劳动保险事务代理等多项内容为一体的“一条龙”式的全程服务。劳动力市场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到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26793所,其中劳动保障部门办18739所;全年介绍成功1229万人次。

  职业培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劳动预备制度在城镇普遍推广。全年全国共有457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参加了再就业培训。全年全国有24万人参加了创业培训,92万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了劳动预备制培训。到年底,全国共有技工学校3470所,其中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379所,高级技工学校229所;在校学生总数135万人。到年底,全国共有就业训练中心3571所,社会培训机构16629所。全国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培训机构全年共开展培训1018万人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全年全国共有535万人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其中457万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到年底,全国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8336个,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14万人。

  由于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和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中国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中国政府始终将促进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任务,将控制失业率列入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合理调整就业结构,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大力促进就业总量的增加,总体上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到2001年底,全国人口总数为127627万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从业人员为73025万人,劳动力参与率为77.03%;城镇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2.8%,乡村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7.2%;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

  实施积极促进就业的政策

  中国政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经济增长带动就业增长,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

  合理调整就业结构。适应产业结构的调整,引导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的产业和企业的发展。在增加基本建设投资,积极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通过产业政策的调整,重视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潜力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就业容量比较大的服务性企业和中小企业。积极发展集体、私营、个体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实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

  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中国政府实行“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鼓励劳动者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用人的数量和质量,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已开始发挥作用,促进了劳动力供求信息的交流,帮助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为建立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监督有力的劳动力市场,中国政府在100个城市进行了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试点。近年来,中国政府开始探索建立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工资形成和劳动力流动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提高劳动者素质。为提高劳动者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中国政府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发展各类教育事业,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目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85%,青年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有普通高等学校1225所,在校学生719万人;成人高等学校686所,在校生456万人;普通中等学校80400所,在校生7919万人。国家还通过发展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术工人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职业培训形式,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强对新生劳动力、在职职工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针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全面实行一至三年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进行调整和重组,建立综合性培训基地;推动“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机制的形成;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建立了从初级工到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体系。目前中国城镇80%以上的新就业人员达到高中水平以上或者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已有近3500万人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发展就业服务体系。中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建立并不断完善包含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内容的就业服务体系。通过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求职和企业用人提供指导、咨询与介绍服务,对初次求职者进行就业前训练,对失业人员进行转业训练,并提供失业保险,为就业弱势群体提供就业岗位。政府鼓励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推动就业服务向社区延伸,形成多层次的就业服务网络。

  统筹兼顾城乡就业。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不充分就业问题严重。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结合“城镇化”和“西部大开发”等战略的实施,努力探索城乡统筹就业的新途径,形成了两方面的基本政策。一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当地就业。充分利用农村本地资源优势,积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发展效益农业和劳动密集型农业,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引导乡镇企业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扩大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农村改革的成功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农业富余劳动力开始从农村流向城镇,从西部内地流向东部沿海地区。中国政府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合理流动,通过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和职业中介服务,开展农村劳动力输出前培训,组织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外出劳动力就业率,并建立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和返乡创业双向流动就业机制。目前,已在全国100个县市建立了1000个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监测点,分析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和需求状况,及时发布信息,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

  就业规模扩大、结构优化

  经过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国的就业总量明显增加。1978年以来,城乡从业人员共增加了32873万人,其中城镇增加了14426万人。

  就业结构发生很大变化。2000年,第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就业结构比重分别为50%、22.5%和27.5%。与过去相比,第一产业就业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增长较大,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增长速度高于第二产业的增长速度。国有和集体单位的从业人数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从1978年的99.8%下降到2001年的37.3%,私营企业、个体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从业人员明显增加。在农村,农业就业虽仍以家庭为主,但随着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和非农产业的发展,非农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迅速发展。到2000年底,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12819.5万人,其中,乡镇集体企业从业人员3832.8万人,乡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3252.5万人,乡镇个体企业从业人员5734.2万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农村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劳动力达8000多万人。

  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长期积累的企业经营机制等矛盾日益显露,出现了企业大量富余人员下岗的情况。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多为年龄相对较大、文化素质较低和职业技能单一的人员,实现再就业比较困难。为解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问题,中国政府在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再就业政策并采取了多方面措施。

  采取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措施。在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进中心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半年为他们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三次就业信息和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机会。从1998年开始,政府实施第一期“三年千万”(三年内累计培训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1000万人)再就业培训计划,通过动员社会培训力量,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有效措施,推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1998年至2000年的三年间,全国各地共组织了1300多万名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接受培训半年后的就业率达到60%。从2001年起,政府开始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目前已在30个城市实施了“创业培训”计划,对有志于开办小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在培训结束后帮助他们进行工商登记、获得小额贷款,通过发展小企业以吸纳更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通过简化工商登记、安排场地、减免税费、提供信贷等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举办生产自救型经济实体或劳动组织、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把社区就业作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方向,积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比较强的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为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后面临的实际困难,政府组织开展了“再就业援助行动”,通过各项援助措施,使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均能在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

  1998年至2001年,中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累计有2550多万人,其中1680多万人实现了再就业。

  保障妇女就业权利


  妇女就业在中国得到特别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就业权利均有专门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保障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和拓展适合妇女就业的领域和行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就业形式,为不同就业需求的妇女提供就业机会。

  帮助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

  残疾人参加社会劳动和就业的权利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国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和鼓励自谋职业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政府通过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福利企业,以吸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同时,还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政策,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企业和单位要缴纳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996年至2000年的五年间,社会各方面利用政府拨款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培训残疾人110多万人,安置就业110多万人,残疾人就业率由70%提高到80.7%。

  针对城市贫困无业人员、大龄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的就业困难,政府建立就业服务制度,通过出资扶植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展环境保洁、社区保安、社区服务等项目,安置特困人员就业,以及组织开展免费就业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转《2001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的劳动保障状况》白皮书、《就业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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