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准入制度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剖析
来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作者: 日期:2009-09-11 浏览

雷世平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410014
董仁忠 江苏省职教科研中心 213001

  就业准入制度亦称劳动准入制度,是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通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的制度。建立规范的就业准入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又是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它对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十分的重要作用。我国推行就业准入制度,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起步,迄今已取得了一些成绩,然而从就业准入制度推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显示,尚存在一些问题,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少一部完整的就业准入法律

  就业准入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自1993年以来,党和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的政策规定。提出"要把人才培养和使用结合起来"、"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还"要逐步将已有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改成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重要工种和关键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要起职业许可证的作用"。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首次确定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地位。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行政法规和法律在短短几年中,就构筑起了就业准入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就业准入制度的初步确立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这些政策规定(包括《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对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了明确的要求,可从总体上说,除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以外,其他的政策和行政法规都是在以不同的形式,重复一个相同的内容,这些政策和行政法规绝大部分都比较原则、抽象、不具体,缺乏操作性,也缺乏强制性、权威性。目前,我国推行就业准入制度之所以还局限在部分技术工种的范围内,执行的力度和范围远远不够,尚未有一个涵盖全部职业,按初、中、高层次等级分类的权威性的职业等级标准,学历与技能等级如何构成职业资格的关系还不清楚等一系列的问题,最基本的是我们缺少一部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就业准入法规作为其支撑。建立和完善就业准入制度要更多的依靠法律的力量,只有法律法规才能为执法者提供更加规范的依据。通过立法强化就业准入制度的权威性,这是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基本保障。

  二、缺少一个推行就业准入的总体规划

  2000年3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明确90个工种(职业)自2000年2月在全国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但3年过去了,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进并不尽如人意,大量没有经过岗前培训的新生劳动力仍然源源不断涌入劳动力市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笔者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我们仅有一些政策和行政法规,而缺乏一个推行职业准入制度的总体规划。因为按照中国目前的劳动力素质及其使用的国情,要从2000年7月起,90个职业(工种)同时在全国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是不切实际的。为什么这样说呢?第一,就业准入制度必竟是一项新生事物,人们对其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还很不够,完全被社会接受还有一个较长的过程;第二,我国现行各类企业中大量师傅带徒弟式的、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依然从事其业已从事的工作,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极大地淡化了推行职业准入制度的必要性,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显得可有可无;第三,长期以来形成的劳动人事制度,还无法在短期内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也制约了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进。因此,没有循序渐进的推进就业准入制度的总体规划,如此大规模的在90个职业(工种)同时实行就业准入,不仅落实起来十分困难,也会给规范管理带来极大的难度。

  要使就业准入制度真正得到落实,就必须认真总结近几年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方面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出一个符合中国劳动力国情的、推进就业准入制度的总体规划,这个规划的制定和推进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舆论和宣传问题。要加大就业准入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使之深入人心,以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二是抓好试点工作的问题。试点工作要扎实,试点的范围要逐步扩大,工作力度要加强。根据职业类型相应的标准要提高,根据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对有些涉及面大的职业标准还要保持一定的弹性,以利于更有效的实施;三是确定职业准入的具体时间表。据估计,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到2015年才会比较完善,与此相适应,就业准入制度也应在2015年左右比较全面地实施,因此,要先对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比较重要的职业岗位加快职业准入制度步伐。具体来说,要按地区,按行业,按职业类型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分类推进;先易后难,积累经验,逐步推进;四是对劳动者的就业准入要实行新老有别、年龄大小有别,切忌搞一刀切。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缺少推进就业准入制度的总体规划,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将会带来极大的随意性、盲目性,就业准入制度的权威性会受到极大的削弱。

  三、缺少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协调

  推行就业准入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劳动、教育、人事及各行各业,但由于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合,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行遇到了不少困难,集中反映出来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业参与不够。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必须充分发挥行业的主体作用,劳动、教育与人事部门不可能替代包罗万象的行业去认证某一行业的特有工种的职业资格。二是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及行业教育资源的共享不够。职业技能鉴定,必须建立在职业教育培训的基础上,要保证培训质量,必须具有先进的培训机构、先进的教学实验设备及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但这恰恰又不是劳动部门与企业的优势,劳动部门与行业的培训基地数量还明显不足。教育部门用了3~4年时间培养一个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学校获得学历证书后,还要花费一定时间与费用再到劳动部门培训与考试,才能得到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而社会上的劳动力,到劳动部门一般只需培训3~6个月左右,就能获得同样的证书,这种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鉴定脱节,造成了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解决协调配合的问题,实质上是理顺职能的问题,要推行就业准入制度,首先必须借助政府机构改革,来理顺或转变政府职能,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国家可以成立推进就业准入制度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就业准入的领导,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职业准入工作,制定职业准入制度的总体规划,制定就业准入实施过程中的配套政策,解决就业准入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是构建统一协调的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体系,打破目前部门分割的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体系。由国家政府牵头,制定一个推行就业准入的法律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通过法律来协调理顺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与行业部门的关系,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劳动部门作为政府的执行与管理机构,不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培训与鉴定的具体活动。各级职业资格鉴定机构,不仅限于劳动部门所属中介机构,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各类职业学校均可成为培训与资格鉴定的中介机构,以构建一个统一协调的培训与鉴定体系。政府的职业培训职能应从目前劳动与教育等部门分别管理改为统筹规划,统一指导。劳动部门与教育部门应尽快联合研究制定劳动预备教育的培训标准、模式,开发相应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及教材。充分利用各类职业学校的教育资源。现在的一批全国及省市级重点职业学校,除承担学历教育外,可经过资格确认,将其建成实施劳动预备教育的培训基地。劳动预备教育既是学校的任务,又是政府劳动力市场的导向。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对于培养学生复合技能的专业,除考核所需的基本职业理论和技能外,应增加应用能力、核心能力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核。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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