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探讨
来源:现代技能开发 作者: 日期:2009-09-12 浏览
邵来军 孙建友/山东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根据城镇就业市场的需求和状况来确定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数量和质量,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十分重要。把这项制度作为劳动预备制度的配套措施,两者可相得益彰,有利于促进劳动工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对农村劳动力实行就业准入的必要性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使得大批农村劳动力从有限的耕地上分离出来,投入到商品经济的洪流中去。大批农民进城务工,缓解了农业生产中越来越突出的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建设与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劳动力市场的发育还不完善,劳动政策法规还不健全,管理和服务的力度还没有到位,而且流动就业的形成和发展又很快,在全国也出现了盲目流动的现象。由于无序流动,造成用工管理混乱,私招滥雇、违法就业现象严重。同时,大量农村劳动力流人城市,也给城市的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劳动就业、物资供应、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方面带来巨大压力。从目前情况来看,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农村劳动力流入规模有待压缩 随着"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政策的实施,使城镇出现了大量的下岗、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困难并存影响了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国家提出实施"再就业工程",以解决日趋严峻的城镇就业问题。由于使用农村劳动力可以不负担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并且工资低,好管理,所以许多企业违反规定,私自招用农村劳动力,无限制地扩大使用范围。据统计,山东省蓬莱市截止2000年底,全市共有失业职工3000余人,而全市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达1万多人。大量而无节制地使用农村劳动力,抢占了城镇就业岗位,造成城镇劳动力工作难、就业难,给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带来了困难,加剧了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和使用的矛盾,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

  农村劳动力的管理有待加强 按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规定,特殊行业的苦、脏、累岗位,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招用农村劳动力,然而在一些企业中私招滥雇的问题十分严重,不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使农村劳动力审批使用状况十分混乱。企业对农民工只管使用,不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得农民工安全意识和观念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同时大多数企业没有同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容易发生劳动纠纷。据蓬莱市劳动仲裁和监察部门统计,80%的案件跟农民工有关。由此可见,如何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使其走上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农村劳动力的素质有待提高 进城打工的农村劳动力,大部分来自贫困的偏远地区,受教育程度和环境的影响,知识和技能水平较低,有些甚至是文盲,只知道打工挣钱,不懂政策,不知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也只顾眼前利益,不实行就业前培训,造成工人素质普遍低下,影响了企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降低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难以适应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上述情况说明,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城乡劳动力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已成为当前一项非常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对农村劳动力实行就业准人制度,已势在必行。

  对农村劳动力实行就业准入的主要内容

  实行就业准入主要是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在数量、渠道和质量上进行控制,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其主要内容是:

  就业总量准入 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总量,以免对城镇就业造成冲击。各地应针对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实行总量控制。各用人单位包括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凡需要招用农民工的,必须事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总量进行审查。用人单位要根据批准的人数招用农民工,不能突破,对私自招用或超量使用的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用人单位中途解除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需重新招用的,也应向劳动保障部门重新报批。对已在岗的农民工,应采取平稳过渡的办法,分批进行审核,凡属企业正常经营确需的予以批准,否则予以退回。实行就业总量准人控制,有利于政府部门合理配置城乡劳动力,缓解城镇就业压力。

  就业渠道准入 实行就业渠道准人就是要求劳动关系的建立在指定的渠道中完成,这个渠道就是政府指定的劳动力市场,由劳动力市场管理实体对农村劳动力进行求职登记和用人单位需求登记,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中实行双向选择。通过劳动力市场这一渠道建立劳动关系,既不会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产生矛盾,又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对于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未通过劳动力市场而私招滥雇的用人单位,应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实行就业渠道准人制度,是实现总量控制的保障,同时也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规范化管理。

  就业质量准入 实行就业质量准人就是要对农村劳动力的素质提出相对较高的要求。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劳动者与城镇劳动者在受教育程度和技术水平上有较大的差距,如不对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农村劳动力在素质上加以控制,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率和竞争能力。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对象包括了农村初、高中毕业后没有升到高一级学校,但准备向非农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这是提高农村青年劳动力素质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一般农村劳动者,我们应对其进行就业前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意识和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以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对于从事特殊工种和技术工种的农村劳动者,应实行严格的培训制度,让他们做到持证上岗。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再把他们推向劳动力市场,接受用人单位的选择。实行就业质量准入控制,在目前可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从长远来看,也是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的-项根本性制度。

  建立就业准入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建立就业准入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其中关键的是:

  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要按照《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暂行规定》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本地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有关政策措施,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的报批手续,对农村求职者的登记手续,对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则和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都应作出规定,并明确有关部门在农村劳动力管理中的职责,同时还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应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就业准入制度的各项具体工作劳动保障部门的内部机构应协调运用,以形成整体优势,使各方面工作相互促进。主要应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培训、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劳动保险和企业用工检查监督等工作。要健全劳动力市场运作机制,建立信息库,把劳动者的姓名、技术专长、求职意向和用人单位需求岗位与要求储存到信息库中,通过劳动力市场、招工洽谈会等形式,在劳动关系建立中起中介服务作用,同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养老保险、招工手续办理等一条龙服务。职业介绍中心平时还要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就业程序方面的咨询。就业培训中心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灵活地制定培训计划,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发给就业证,允许其进入劳动力市场。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情况和职工上岗资格的监察,确保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农村劳动力。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确保就业准入制度的全面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的各机构协同作战,而且需要得到公安、税务、工商、计生委等部门的通力支持。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监督下属企业按规定招用农民工,及时制止私自招用的行为。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单靠劳动保障部门单兵作战,无法实现它的最终目的,只有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在全社会的支持下,才能顺利实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不是简单地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而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合理地确定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规模,引导农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规范农村劳动力的管理,以达到加强农村劳动力宏观调控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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