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云南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学校:
在教育部、财政部大力支持下,2005年至2013年,云南126所职业院校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建设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项目建设资金总计达4038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资金22700万元,地方各级财政、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自筹配套资金17680万元。项目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为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也为其他学校建设实训基地提供了示范。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管理,提高我省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水平,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训基地项目的实施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附件:云南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联系人:杨伟,电话:0871-65102801)
附件
云南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管理,提高我省职业学校实训基地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专业建设和实训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训基地,指由中央财政专项投入和地方各级财政、主管部门配套以及学校自筹共同建设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第三条 实训基地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立足学校,面向社会、资源共享、注重效益”的原则,培养适应云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提升学校实力和办学效益。
第二章 实训基地基本功能和主要任务
第四条 实训基地基本功能:承担学校专业实训教学和社会职业培训;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就业与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开展专业教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 实训基地主要任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要求,编制实训教学计划,组织专业实训教学,完成实训教学与职业素质训导;培养培训学校“双师型”教师;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发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编制培训大纲、设计培训课程、编写培训教材、讲义、手册,组织各类职业培训;承担对外技术服务等。
第三章 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目标
第六条 实训基地项目建设以教育部、财政部最终审定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建设任务为建设目标。
第七条 实训基地项目购置设备,应具有前瞻性、实用性、高技术含量、高性价比的设备。让学生和教师通过实训,掌握专业领域的先进技术方向、工艺要求和技术应用技能,得到职业综合素质全面训练。
第八条 实训基地环境和过程设计,应尽量做到与生产实际同步,具有专业技术技能仿真性,创设相应专业工作任务真实情境,按照专业工作任务程序设计实训过程,使学生在仿真环境中,按照专业岗位群对技术技能的要求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第九条 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要从职业岗位需要出发,根据职业岗位和职业能力要求,确定工作能力目标,建立实训教学目标体系。制订实习实训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环节和教学方法;根据职业技能形成的内在规律,提高实习实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可以通过开展校企合作形式,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生产一线技术人才以及民间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双师型”专业实践教学团队,与企业合作编写实训教材、开发培训项目、开展应用技术研究。
第十一条 实训基地项目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特征。项目建成后,除主要满足项目学校使用外,应服务区域内职业院校实践教学,向其他学校、劳动力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可以对外承担技术服务和加工生产,注重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实训基地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投入或学校自筹共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行“中央支持、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原则。省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实行分级负责机制。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组织申报、资金拨付、协调管理、检查指导工作,督促落实中央资金足额到位;项目学校所在地教育、人社、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参与项目管理,协调指导设备招标、采购、付款任务;企业举办和民办的项目学校,学校举办者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并帮助指导项目学校按期完成设备招标、采购、付款任务。
第十四条 实训基地项目建设任务由项目学校具体执行。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训基地建设工作,保证项目如期完成。项目学校要制定实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和项目管理办法,及时申报设备招标、采购,按期付款、合理使用设备、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第十五条 实训基地项目资金全部用于设备采购,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其它设备冲抵实训基地项目设备。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应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资金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使用实训基地财政专项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制定使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加强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 实训基地项目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建设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必须是经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办和民办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高等职业院校。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重点支持建设专业要求,申报项目应该是职业学校重点建设专业,专业发展前景好,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目标符合行业发展需求和相应岗位技能要求;专业资源和办学基础良好,校企合作有成效。
第十八条 申报实训基地项目,必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或项目学校按规定配套资金,并出具项目配套资金承诺书。无资金配套承诺的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实训基地项目学校,应具备基本办学条件,专业实训基地建筑面积、现有实验实训设备总值、专业教师数量等指标应满足申报要求。同时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实训基地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 实训基地项目认定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库。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和计划,在各州(市)推荐基础上,建立 “云南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库”,为今后推荐项目奠定基础。
第二十一条 确定推荐学校。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实训基地年度推荐申报指标要求,结合“云南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库”,统筹提出年度项目推荐方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学校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填报年度实训基地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
1.项目学校基本情况,专业建设情况,教学改革情况,校企合作情况,佐证材料,实训基地建设思路和规划、建设目标,实施进度,设备购置清单,行业、企业和学校论证报告等;
2.项目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自筹资金配套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遴选项目学校。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再度进行遴选、评审,确定推荐学校名单,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审定项目学校。教育部、财政部根据云南申报项目请示,最终审定云南年度实训基地项目学校名单、建设专业名称、中央资金预算额度和设备采购金额。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调整。若需要调整,应按程序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编制项目任务书。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达云南年度实训基地项目资金预算通知,组织项目学校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七章 实训基地项目设备采购及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实训基地项目设备采购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制度。项目学校凭省级通知立即向当地政府采购中心申报招标采购。其中: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资金拨付至省教育厅,由教育厅统一支付;纳入地方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资金拨付至项目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要求支付货款。
第二十七条 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周期一般控制在8个月内。时限计算从省级下达通知起,到项目付款完毕为止。各项目学校应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如确因特殊情况项目当期未能完成需要延期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建设周期不得超过10个月。
第二十八条 设备采购付款。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集中招标采购项目,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由省教育厅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据实支付货款。纳入地方政府招标采购的项目,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由项目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据实支付货款。支付货款期限一般在20天内完成。
支付货款由供货商提供以下材料:
1.付款申请。标明设备使用学校名称、收款单位(供货商)全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及付款金额。
2.采购合同。招标中心认定的采购合同。
3.货款发票。国家税务部门印制的货款发票。
4.验收清单。项目学校验收签字的设备清单。
5.相关材料。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 实训基地项目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检查。项目建设期间,省实训基地项目管理办公室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围绕实训基地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主要包括:项目资金(含中央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设备招标采购情况、设备资金支付情况。自查时,发现资金不到位、采购不及时、供货未到校、使用不正常等情况,由项目学校和主管部门自行整改,限期1个月内完成任务;
第三十条 省级检查验收按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三个结论给予评价:完成项目任务的,给予通过结论;由于某种原因未全部完成任务的给予暂缓通过结论,责令项目学校和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限期2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再次检查完成任务的,给予通过;限期内仍然完未成任务的,给予不通过结论,项目学校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省级三部门写出书面检查,3年内不予安排中央或省级支持的职教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到期后,由项目学校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填报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实训基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到位情况表”、“实训基地项目专业设备货款支付情况表”等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州(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