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全国有色金属行业职工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有色金属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优势,促进校企合作步伐。全国有色金属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以下简称有色行指委)在全国职业院校内遴选、设立基地。为确保有色金属行业职工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有色金属行业职工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组织评估合格的,为全国有色金属行业企业职工实施培训的职业院校。
第三条 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对各基地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利。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四条 基地建设主要服务于全国有色金属行业企业职工,开展以知识传授、管理提升、技能提高为目标的各类培训活动。借助中国有色金属教育培训网,开展职工远程在线培训;开展与有色金属企业职工继续教育相关的专业技术技能提升、学历教育、企业经营管理等各类面授培训。
第五条 基地承担有色金属行业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六条 基地需具备良好的学习环境、培训教室、实训基地等硬件设施。
第七条 基地需具有相应的特色培训项目、师资、管理人员等软件资源。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基地应有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培训工作,选派有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单位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培训实施与后勤管理工作,检查督导教学计划的落实和负责学员生活等日程工作。
第九条 基地内从事培训工作的专(兼)职培训教师实行备案制,待条件成熟后实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制度。
第十条 基地要按照培训项目的要求制定培训教学计划、选聘教师、选择教材、确定学习形式、落实教学环节,组织研讨、交流、安排实训、考察和考核等,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结束后,基地须将办班的所有资料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培训协议书、开班通知、培训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表、教师名单、学员情况登记表、考勤成绩表、证书编号、培训效果评估表、办班小结等。
第十二条 基地独立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全部学费由基地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
第十三条 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根据基地上报的培训项目及学员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按照行业规定和要求,可办理全国有色金属行业教育培训相关的结业证书或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基地每年11月份须向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报送当年培训数据及第二年全年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把基地的职工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全国有色金属行业年度培训计划中,并向全行业企业做推广、宣传,协助扩大基地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 围绕基地专业特点、实训优势,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将协助基地开发符合有色金属金属职工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及产品。
第十七条 基地有义务承担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举办的全国性的行业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
第十八条 基地与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合作推出的培训项目,学员学费收取将由双方协商。
第十九条 以中国有色金属教育培训网(www.cnmet.org)为学习平台,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每年为基地提供5000人次,200课时的远程在线学习名额。超出部分费用需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基地实施的优秀案例、开发的课程产品、推广的实训特色项目等培训资讯,可通过“中国有色金属教育培训网”、“有色人才网”、“有色人力资源开发”等行业网站、杂志推广刊登。并可实现院校与行业人才门户网站的交互链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基地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统一组织进行,每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基地的培训、管理、建设发展和培训成果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基地一年内如不举办任何培训活动,基地称号自动取消。对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消资格。对评估优秀的予以表彰,并向教育部推荐入选全国1000所“职工继续教育品牌创建计划”品牌院校。
第二十三条 基地的培训活动,重点服务好本地区有色金属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亦可延伸至全国其他地区。
第二十四条 基地须在批准的范围、类别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超越权限或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基地,吊销其基地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