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会简章
作者:ysrc 日期:2014-04-03 浏览

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有色金属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有色金属分会。

第二条 本会由中国有色金属行业各企业、事业会员单位自愿组成,是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是组织和推动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工作的群众团体,是联系有色金属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与政府部门、有关业务部门的桥梁;是有色金属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中相互联系和协作的纽带。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教育、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为发展有色金属行业的职工教育、职业培训事业服务,为有色金属工业的发展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九号 邮政编码:100035)。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负责对有色金属行业各类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术和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二)组织开展有色金属行业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评选、奖励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和论文,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并进行宣传和推广。

(三)接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委托,对有色金属行业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接受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对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机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五)举办培训班和研讨班,提高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

(六)根据需要和可能,为有色金属行业各会员单位的各类人员培训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参加国外学术交流活动。

(七)编辑出版会刊、交流信息的简报、资料。

(八)承担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本会原则上只吸收团体会员,必要时可通过特别约请接受个人会员。凡承认《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章程》和本会章程的有色金属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所属关系,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入会程序:符合会员条件的单位,须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已加入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的单位,自然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研究成果及论文评选奖励。

(四)优先在本会会刊上发表稿件,利用本会的情报资料。

(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章程》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努力开展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科学研究,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和论文。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即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本会实行单位理事制,由各单位推选的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三)聘任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组织机构建设和会员的吸收、除名;

(七)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的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活动的开展,不得用于从事赢利性经营,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类会议、活动的支出;

(二)优秀论文的评选及奖励;

(三)编辑出版会刊、简报和信息资料;

(四)秘书处为本会业务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和其他少量的必要费用;

(五)聘请专家学者讲学的酬金和相关费用;

(六)向上级协会交纳的会费。

第六章 终 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故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财务审计后,其节余部分,不得私自分配或赠与,应依法上缴或转给分立、合并后的社会团体,或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报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