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障系统的使用和鉴定备案的通知
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
有色鉴定[2009]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保障系统的使用和鉴定备案的通知
保障系统的使用和鉴定备案的通知
各鉴定站及承建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强调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通知》(有色鉴定〔2008〕42号)的相关文件精神。由国家、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有色鉴定中心)和各鉴定站及承建单位共同建立的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障系统(以下简称质量保障系统)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试运行阶段逐步过渡到正式运行阶段。
为了保证质量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转,如实反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过程,现将具体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1.试运行阶段: 5月29日之前。各鉴定站应在试运行阶段期间保证质量保障系统进入正常使用状态,并运用到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过程中去。在试运行阶段要选定1~2个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对质量保障系统能否正常使用进行检验。
2.正式运行阶段:5月29日之后。各鉴定站在正式运行阶段应保证利用保障系统将职业技能鉴定全过程图像实时上传,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应全程录像,鉴定结束后将录像资料刻制成光盘,与其它文字资料一同存档,同时在办理证书时将光盘连同其它办证材料一同寄到有色鉴定中心备案。
3.各鉴定站必须在实施鉴定前15天填写实施鉴定备案表(见附件),传真或邮件通知鉴定中心。有色鉴定中心将在6月份以后的时间里对各鉴定站把质量保障系统运用技能鉴定的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鉴定过程没有运行质量保障系统或鉴定前不备案,相关证书的办理将受到影响,并限期整改。
各鉴定站在将质量保障系统运用到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有色鉴定中心联系。
联系人:连仁杰、郑伟
联系电话:010-62254235、62239415
传 真:010-62254235
邮 箱:cntrc@263.net
附件:实施鉴定备案表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运行 质量保障系统 鉴定备案
抄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
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9年5月11日印发